兒童及少年福利第22

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、教育及醫療機構,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障礙兒童及少年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 () 主管機關。直轄市、縣 ()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,建立檔案管理,並視其需要提供、轉介適當之服務。
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7

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為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,必要時,得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;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時,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管理,並視其需要提供、轉介適當之服務。